南充市文化、出版物市场稽查工作评估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强化和优化配置文化、出版物市场管理资源,切实形成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稽查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出版物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建立和实施文化、出版物市场稽查工作评估制度。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县(市)区稽查队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文化、出版物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承担市场监管和执法职责;支队负责对市属各类文化、出版物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承担市场监管和执法职责以及对全市文化、出版物市场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组织对大、要案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督办和跨县(市)区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 文化、出版物市场稽查工作评估内容主要由市场秩序、管理措施、行政执法、建设与保障、信息与统计和其它六部分组成,采取百分制评估法。具体的评估内容、标准与方法按《南充市文化、出版物市场稽查工作评估细则》执行。评估结果按实际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布。 第四条 评估操作办法实行日常评估与年度评估相结合,自评与上级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一)日常评估。县(市)区按照《评估细则》进行对照自评,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提高。支队对各县(市)区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估,指导、督促县(市)区整改提高。 (二)年度评估。评估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县(市)区自评。于次年1月15日前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南充市文化、 出版物市场稽查工作评估计分表》,经队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一式三份报送支队。 2、支队评估。支队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的评估,并在《评估计分表》栏目中给出各项分值。经支队领导确认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评估材料的评估分为零。 第五条 评估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一)评估结果的确定。 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程序形成各县(市)区的评估分值并确定排序。 (二)评估结果的使用 1、依据评估结果推荐和评选表彰文化、出版物市场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分析总结全市文化、出版物市场管理经验和问题,推广先进县(市)区的经验,督促落后县(市)区整改提高; 3、为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和完善文化、出版物市场稽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起试行。